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行香港西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77号。被执行人王志明,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被执行人孟苏洁,女,1965年3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胜利,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邹道霞,女,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行香港西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明、孟苏洁、赵胜利、邹道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3年3月10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南商初字第708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4)南执字第11612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行香港西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明、孟苏洁、赵胜利、邹道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