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1046号原告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雷军锋,系联社理事长。住址:岷县。委托代理人李芳,系联社风险管理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强,系联社蒲麻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马根贵,男,1964年4月11日生,住岷县。被告王崇朴,男,1962年9月24日生,住岷县。被告王崇仁,男,1967年4月11日生,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根贵、王崇朴、王崇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三被告已失去担保时效,原告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马根贵、王崇朴、王崇仁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润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