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托执字第1028号

高智怀申请执行王耀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智怀,王耀华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028号申请人高智怀。被执行人王耀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智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分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