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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3执43号

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六枝特区平桥煤矿、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六枝特区平桥煤矿

裁判文书全文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03执4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渔溪镇渔溪村,组织结构代码71739827-1。法定代表人王存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平桥煤矿,住所地六枝特区郎岱镇上寨村,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不详。本院依据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枝特区平桥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六枝特区平桥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六枝特区平桥煤矿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给付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16.222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72元,承担执行费2333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六枝特区平桥煤矿处置困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3执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开友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周天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