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307省道866.3公里处南侧。
法定代表人:彭辉,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加民,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徐加民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县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支立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