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4862号原告高某,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齐某某,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洪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