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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4862号

高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4862号原告高某,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齐某某,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洪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