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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1130号

常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常某,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130号

原告:常某。

被告:范某。

原告常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常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审判员  陈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游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