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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1576号

何福州仔与何敬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何福州仔,何敬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576号

原告:何福州仔,男,194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方国建、何秀梅(实习),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敬明,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江。

委托代理人:肖仕娟、邱梓燊(实习),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福州仔与被告何敬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福州仔的委托代理人方国建,被告何敬明的委托代理人林斌、邱梓燊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7月10日原告撤销对代理人林斌的委托授权;2016年7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福州仔的委托代理人方国建,被告何敬明的委托代理人肖仕娟、邱梓燊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福州仔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福州仔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5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6.25元,由原告何福州仔承担。

审 判 长  谢志民

人民陪审员  王长和

人民陪审员  施联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显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