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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1312号

刚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刚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1312号申请执行人刚某。被执行人董某。本院在提级执行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刚某与被执行人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XX柱执行员  李玉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