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王壹,男,汉族,2000年10月26日生,学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马春玲,女,汉族,1979年12月12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系原告母亲。申请执行人王壹与被执行人马春玲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马春玲名下不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23执1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郭劲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铁丽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