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685号申请执行人刘慧强,男,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高金莲,女,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庞有庆,男,1968年4月2日生,汉族,河南省人,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慧强与高金莲、庞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金莲、庞有庆下落不明,且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光辉
审判员 袁本华
审判员 乔朝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俊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