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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1457号

杨某甲、李某某与杨某乙、杨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丙,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457号

原告:杨某甲,男,生于19xx年x月x日。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

被告:杨某乙,男,xx岁。

原告:杨某丙,女,xx岁。

原告杨某甲、李某某诉被告杨某乙、杨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亲戚朋友劝和,继续同家生活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庆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