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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初518号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芳草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芳草地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518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伟,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卫明,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城阳区芳草地超市。经营者王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城阳区芳草地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芳草地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芳草地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敦收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琳

代理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