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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821号之一

淄博市临淄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玉峰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玉峰,武金玲,蒲先凯,淄博鲁邦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昊宇稀土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3号。法定代表人丁有江,董事长。被执行人任玉峰,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武金玲,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蒲先凯,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鲁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化工商城临淄农行办公楼303室。法定代表人任玉峰。被执行人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武法永。被执行人淄博昊宇稀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边河乡工业园南海路北。法定代表人田涛。淄博市临淄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任玉峰、武金玲、蒲先凯、淄博鲁邦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昊宇稀土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0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98247元,现已执行31779元,尚未执行566468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任玉峰、武金玲、蒲先凯、淄博鲁邦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昊宇稀土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任玉峰、武金玲、蒲先凯、淄博鲁邦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昊宇稀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任玉峰、武金玲、蒲先凯、淄博鲁邦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昊宇稀土有限公司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武函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