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广盛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北制药天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河北广盛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北制药天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广盛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北制药天星有限公司名下仅有车库、仓库393.6㎡(产权证号G69**)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将上述财产予以查封,但由于上述财产评估、拍卖变现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北制药天星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河北广盛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先行撤回对案件的执行,并同意本院对案件做终结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广盛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华北制药天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