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2029号原告滨海县正红镇新丰村民委员会古尖村民小组,住所地滨海县正红镇新丰村民委员会古尖组。负责人刘德富,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山,滨海县正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崇加富。委托代理人杨红梅,滨海县八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县正红镇新丰村民委员会古尖村民小组诉被告崇加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滨海县正红镇新丰村民委员会古尖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县正红镇新丰村民委员会古尖村民小组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滨海县正红镇新丰村民委员会古尖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滨海县正红镇新丰村民委员会古尖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员 刘法成
代理
审判员 梁 娟
代理
审判员 陈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