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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945-1号

杨树余与陈绵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树余,陈绵銮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945-1号申请执行人杨树余,居民。被执行人陈绵銮,居民。本院在执行杨树余与被执行人陈绵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陈绵銮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燃料公司院内(地块为4Y租-9)的房屋等资产在邳州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司的征收补偿款,因该地块正在评估中,故暂未提取。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永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