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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刑初276号

崔金圣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某,崔金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王某,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刘苏嘉,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崔金圣,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金圣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金圣、被害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苏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被告人崔金圣在商丘市××区××与××路交叉口,以给被害人王某能够买到优惠房为由骗取10万元订金,被害人王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崔金圣,被告人崔金圣自己制作了一份虚假的购房合同交给被害人王某。骗取的10万元被崔金圣挥霍。为证明以上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崔金圣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借条、欠条复印件及银行取款凭证及取款记录、离婚协议书、离婚书、商丘市鸿山地产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购房协议、公安机关前科证明;证人崔某乙、陈某、崔某丙、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陈述;被告人崔金圣供述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崔金圣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诉求依法判处。被害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要求被告人崔金圣退还所骗取的财物。

被告人崔金圣辩解起诉书指控诈骗10万元不是事实,诈骗数额应是2万元,做假合同的事情王某是知道的。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被告人崔金圣在商丘市××区××与××路交叉口,以给被害人王某能够买到优惠房为由骗取10万元订金,被害人王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崔金圣,被告人崔金圣自己制作了一份虚假的购房合同交给被害人王某。骗取的10万元被崔金圣挥霍。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崔金圣1982年9月28日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崔金圣于2016年2月24日在商丘市梁园区农机局家属院出租房处被抓获。3、借条、欠条复印件及银行取款凭证及取款记录证实,被告人崔金圣向被害人王某出具欠条和借条情况;被害人王某在银行取款情况。4、离婚协议书、离婚书证实,被告人崔金圣与其前妻徐某于2015年1月19日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车牌号为豫N×××××中华轿车归女方徐某所有。5、商丘市鸿山地产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其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的式样。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证实,商丘市鸿山地产有限公司的情况。7、购房协议证实,2014年5月6日被告人崔金圣伪造的购房协议与商丘鸿山置业有限公司购房协议,该协议中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人姓名及印章均与商丘市鸿山地产有限公司不一致。8、证人崔某乙证言证实,崔金圣把王某给他的购房订金花了,崔金圣为了欺骗王某制作了一份假购房合同。9、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公司全称叫商丘市鸿山地产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刘某,王某持有的购房合同不是商丘市鸿山地产有限公司的,合同上的印章也不是公司的。10、证人崔某丙证言证实,其堂弟崔金圣不经常在家,有的时候回家开车不是同一辆车,也不经常见面,不知道崔金圣是否买过车。11、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其和崔金圣2001年结婚,2015年1月19日离婚,在签离婚协议时崔金圣把一辆中华230(车牌号为豫N×××××)车分割给了其,但崔金圣一直在开,后来不知道崔金圣把车弄哪去了。12、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3年8月份,其想给儿子买套房子,崔金圣称原来麦芽厂的位置是他朋友开发的房地产,买房子可以给优惠一些,想要房子需交10万元定金,于是在古城内的红阁,其把本人的身份证及10万元给崔金圣了(其中2万元是在工商银行取的定期,其他的8万元是从店内拿的现金),后来崔金圣交给其一份商丘鸿山置业的购房协议,经其到房地产公司核实此协议是虚假的。13、被告人崔金圣曾两次供述,2013年8月份,以帮助王某购买房子的名义骗走王某10万元,钱没有买房子,被其平时吃花了。2015年四五月份,王某问其要购买房子的协议,其就在商丘市睢阳区西关的一家打字社里打印了一份购房协议,而后自己填写了相关内容,出售方的签名:“李某”这三个字和王某的名字都是其签的。印章是其用一瓶盖印上的。印章里面是什么字也没有,实际上其在协议上所写的位于睢阳区南京路与凯旋路交叉口麦芽厂院内“鸿山地产”的房产是其本人虚构的,是不存在的。购房协议上的“商丘鸿山置业有限公司”也是其虚构的。后期及庭审中供述只承认以帮助王某购买房子的名义骗王某2万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崔金圣辩解起诉书指控诈骗10万元不是事实,诈骗数额应是2万元,做假合同的事情王某是知道的。经查,被告人崔金圣曾前两次供述以帮助王某购买房子的名义骗走王某10万元并将款挥霍,后伪造一购房协议交给王某;及被告人崔金圣自己制造购房协议10万元定金的书证;证人崔某乙证实,被告人崔金圣把被害人王某的购房定金挥霍后,制作了一份假购房合同交给王某,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其给孩子买房子,被崔金圣骗取10万元,后来崔金圣交给一份商丘鸿山置业的购房协议,经到房地产公司核实此协议是虚假的。以上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崔金圣以购买房子的名义骗走王某1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崔金圣辩解理由无证据证实,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金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金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崔金圣所得赃款10万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马 丽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