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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643号

贾志刚与李子荣、刘小峰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志刚,李子荣,刘小峰,张治平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643号申请执行人贾志刚,男,1960年2月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子荣,男,1959年4月17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被执行人刘小峰,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被执行人张治平,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子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3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