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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执字第1300号

王都军与牛培名、刘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都军,牛培名,刘秀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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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300号申请执行人王都军,男,1976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牛培名(牛丕明),男,1960年5月13日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刘秀玲,女,1961年7月28日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王都军申请执行牛培名、刘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4695元。本案在执���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77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