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300号申请执行人王都军,男,1976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牛培名(牛丕明),男,1960年5月13日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刘秀玲,女,1961年7月28日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王都军申请执行牛培名、刘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4695元。本案在执���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77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