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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字第1303号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瑞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执130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瑞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字第13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文雄,职位: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瑞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肖景欣。申请执行人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瑞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服务费、利息、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人民币共计2814058元,负担执行费3054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经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在原地址经营,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13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樑

审判员  伍卫东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家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