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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3082号

贺文杰与吴月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杰,吴月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082号

原告:贺文杰。被告吴月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龙潭东大街与赢牟大街交界处。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鲁1202财保2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月胜所有的鲁S×××××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杨慧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帅法律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