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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执140号

高志林与余兴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志林,余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高志林。被执行人余兴平,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职工。高志林与余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余兴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志林借款本息99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余兴平未履行,高志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国刚

审判员  王 喜

审判员  赵东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太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