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高志林。被执行人余兴平,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职工。高志林与余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余兴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志林借款本息99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余兴平未履行,高志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国刚
审判员 王 喜
审判员 赵东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太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