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619号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永丰,总经理。被告张书利,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书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80.43元;2.被告支付滞纳金:按月息3%至法院判决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足以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惠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荣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