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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2629号

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与朱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朱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2629号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波,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李乾江,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系原告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朱忠勇,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被告朱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以被告朱忠勇已缴清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撤回对朱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成都合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 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旭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