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鑫海保温材料厂,住大同市南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鑫海保温材料厂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17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雁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