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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行初42号

张泽云、张安定、张安成、张安民诉被告枣阳市人民政府、枣阳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第三人朱清武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云,张安定,张安成,张安民,枣阳市人民政府,枣阳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朱清武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行初42号原告张泽云。原告张安定。原告张安成。原告张安民。

委托代理人:方俊,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枣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飞,枣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凡兵,枣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袁明,枣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枣阳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邱保国,枣阳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修胜,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朱清武。委托代理人尤文宏,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张泽云、张安定、张安成、张安民诉被告枣阳市人民政府、枣阳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第三人朱清武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张泽云、张安定、张安成、张安民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泽云、张安定、张安成、张安民以父母相继去世,相关证据缺失,且证据无法收集,无法核实,致使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泽云、张安定、张安成、张安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书下:准许原告张泽云、张安定、张安成、张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泽云、张安定、张安成、张安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杰锋

审 判 员  曾建彬

代理

审判员  梁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