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仇利波,女,1988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韩瑜,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营业场所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65号投资大厦4层、8层。申请执行人仇利波与被执行人韩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15)丰民初字第25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财产损失二千元限额内赔偿原告仇利波修车费一千七百六十一元,交通费二百元。
二、驳回原告仇利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韩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仇利波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证,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将1961元案款给付仇利波。申请执行人已电话认可并放弃对韩瑜25元诉讼费,但本院无法核实,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13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晓明
审判员 林 风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柏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