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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第4228号

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吴永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吴永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第4228号

原告: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谢天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红星,该公司职工。

被告:吴永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道。

原告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物业公司)与被告吴永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曙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天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红星,被告吴永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天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从2012年1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所欠物业费2898.30元(96.61㎡×0.5/㎡×60个月);2.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至结清全部物业服务费时止的违约金1167.29元。

被告吴永才辩称,我购买海州花园小区4号楼101室96.61㎡住宅一套,自2012年1月起未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属实。但不缴的原因是我所购的住房东墙每逢下雨就渗水,致使我至今不敢装修。另外,室内的下水管径小,经常堵塞,造成污水回流到室内,臭味难闻。我多次找物业要求处理,虽经多次维修,但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还有小区花园里到处是虫子,树木无人整修,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只要原告为我解决上述问题,我如数缴纳所欠的物业费。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被告吴永才购买了海洲花园4号楼101室,建筑面积为96.61方米的多层住房一套。2011年1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内容为:对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交通等项目维护、小修、服务与管理;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服务费0.5元﹢500元/户公共水电公摊费;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50元;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80元;自2011年起的1月与7月交付半年的物业费用。协议订立后,原告每年为该小区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2012年被告发现其住房东墙每逢下雨时就向内墙渗水;室内厨房下水管道经常堵塞。被告要求原告进行维修,原告协调开发商于2013年、2014年、2015年为被告东墙进行了维修,被告也在维修情况回执单业主意见一栏签了“已修好”、“已修”等字样。但被告一直以墙体渗水没有得到解决等为由,未向原告缴纳物业费。原告曾数次通过电话和公告方式和发送EMS的方式催促被告缴物业费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蓝天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蓝天物业公司依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有义务按相关约定标准向其缴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提出的其住宅墙体渗水,室内下水管带口径偏小,常堵塞,原因属于开发商施工质量问题,不是原告服务质量引起的,维修也并不是原告物业服务的范围,但原告通知开发商进行了维修,应当认为原告已积极地做了协助服务工作,已尽到了协助服务义务。被告不能以的墙体渗水、下水管堵塞为由拒交物业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小区治虫、树木修整等事项尽到服务义务,故其在诉讼中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永才偿付原告蓝天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2898.30元。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永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曙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绍辉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