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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241号

汪海峰与董战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海峰,董战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民初2241号

原告:汪海峰,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战国,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汪海峰与被告董战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海峰、被告董战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7月份合伙承包河南省地矿厅开发的龙塘镇小城镇建设C17号楼建设工程。2015年2月12日原告退伙,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22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从被告处拿走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不将该合同返还给被告,被告不同意支付给原告该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董战国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汪海峰欠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董战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允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春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