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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088号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邱继南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邱继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088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邱继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2行审001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邱继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继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继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邱继南(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53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伟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