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莲,女,95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呼和浩特市布鞋厂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丁岚,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内蒙古情未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海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春莲、丁岚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情未了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四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14日李春莲、丁岚向本院事情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内蒙古情未了食品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呼和浩特市产权市场管理处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依法中止该案执行程序。又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情未了食品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呼和浩特市产权市场管理处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台解放牌蒙AH36**车辆登记信息,该车辆注册日期为2007年8月鉴于该车为货运车辆注册时间较长临近强制报废期限且无法实际查控该车辆,截止目前任务财产可供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4)玉执字第14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政
审判员 冯根群
审判员 杨林茂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全和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