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郑添庆(TAYTHIANGKHEK),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新加坡国籍,住上海市长宁区剑河路896弄18号,护照号E1486541N。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网,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一路39号江南名居熙苑首层7号商铺之三。
法定代表人:袁乐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东伟,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郑添庆(TAYTHIANGKHEK)与佛山市南海区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一中民五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天津市无财产可供执行,向其他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国
代理
审判员 王再兴
代理
审判员 解翠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健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