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执111号

郑添庆与佛山市南海区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添庆,佛山市南海区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郑添庆(TAYTHIANGKHEK),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新加坡国籍,住上海市长宁区剑河路896弄18号,护照号E1486541N。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网,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一路39号江南名居熙苑首层7号商铺之三。

法定代表人:袁乐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东伟,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郑添庆(TAYTHIANGKHEK)与佛山市南海区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一中民五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天津市无财产可供执行,向其他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国

代理

审判员  王再兴

代理

审判员  解翠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健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