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307号
申请人:余某。
被
申请人:祝某。申请人余某与被申请人祝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祝某银行存款5770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李应友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祝某银行存款5770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盛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