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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560号

杨克与刘振、高燕荣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克,刘振,高燕荣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560号申请人杨克,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刘振,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高燕荣,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振、高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振、高燕荣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杨克向本院提出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