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560号申请人杨克,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刘振,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高燕荣,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振、高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振、高燕荣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杨克向本院提出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