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702号
原告:驻马店市豪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秀梅,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曙光,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负责人:潘建华,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桂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驻马店市豪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03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