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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恢2-6号

高继兵与马士军、高利红、尚艳、王晓峰、雷文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继兵,马士军,高利红,尚艳,王晓峰,雷文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高继兵,男,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许随成,男。被执行人马士军,男,个体户。被执行人高利红,女。被执行人尚艳(尚燕),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晓峰,男。被执行人雷文荣,男。高继兵申请执行马士军、高利红、尚艳、王晓峰、雷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号***混凝土泵车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高继兵自愿以上述车辆按第二次流拍后的价格即人民币1422288元进行以物抵债,评估费10000元由被执行人马士军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高继兵自愿将被执行人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号***混凝土泵车一辆按第二次流拍后的价格即人民币1422288元进行以物抵债,余款由被执行人马士军、高利红、尚艳偿还,评估费10000元由被执行人马士军负担,执行费30700元由被执行人马士军、高利红、尚艳负担。

二、委托代理人许随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上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树高

审 判 员  纪润梅

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