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3民初1257号原告王立兵。委托代理人顾月红,系王立兵妻子。委托代理人杜永红,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云。被告李翠玲。
原告王立兵与被告雷云、李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兵的委托代理人顾月红、杜永红及被告雷云、李翠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立兵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被告雷云因资金紧张分四次向原告借款18万元,口头约定尽快付清借款,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催要,二被告未予支付。故依法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雷云辩称:被告雷云借原告现金18万元属实,但被告已经还了6万元,现在只欠原告王立兵的12万元。因原被告也有亲戚关系,被告李翠玲是王立兵的姑母,被告雷云是王立兵姑父,故被告还钱时原告王立兵没有给被告出具条据。被告暂无力偿还借款,原告应当给被告宽限还款时间。
被告李翠玲辩称:2016年7月6日,二被告经临泽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被告雷云借款事被告也不知道,借条上被告李翠玲没有签字,该借款与被告没关系,且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债务已进行分割,原告的借款由被告雷云负责偿还。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被告雷云因资金紧张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8万元,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条四份,并口头承诺尽快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二被告推诿未予偿还。另查明,2016年7月6日,二被告经临泽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写了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的事实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四份、被告李翠玲提交的离婚证一份、离婚协议一份予以证实。经质证,原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承诺应予兑现。
被告雷云向原告借款18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原告王立兵与被告雷云之间已经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雷云、李翠玲在婚姻存续期内所借原告现金,属夫妻共同债务,虽原被告的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问题作出了处理,但原告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二被告未能按约偿还,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雷云辩解已经还6万元,现只欠12万元未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雷云、李翠玲偿还原告王立兵借款18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履行。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雷云、李翠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金凤附: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注: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理过的文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