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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392号

鄂托克旗华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胜华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托克旗华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胜华,乌海市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华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有禄,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胜华。被执行人乌海市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华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胜华、乌海市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证字第522号公证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