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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7民初111号

杨俊杰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俊杰,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7民初111号原告杨俊杰,男,汉族。被告王强,男,汉族。

原告杨俊杰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俊杰及被告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俊杰诉称,2015年6月30日,被告王强通过白贵堂以偿还信用社贷款的名义,用房产做抵押,向原告借款拾万元,被告口头承诺从借款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借款当日,原告从朋友郝建龙的卡上取出拾万元,交付给被告王强。被告王强为原告打下借条一支,并将抵押的房产所有权证及相关材料交付原告,之后,在双方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被告王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及朋友郝建龙催要,被告王强于2016年1月16日,书面声明,如果于2月8日未结清欠款,拿现有房产抵债。直至今日,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实现债权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拾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强辩称,借款10万元是事实,我欠别人的10万元向郝建龙借钱,结果办理时是和杨俊杰办的,打欠条也打的杨俊杰的名字,当时我也不知道哪个是杨俊杰,其他的和原告所述一致。原告杨俊杰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原件一支;2、2016年1月16日房产抵押声明;3、房产证复印件;4、房屋买卖契约复印件;5、王强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6、王强的房屋照片。被告王强对原告杨俊杰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结合本院认证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6月30日被告王强向原告杨俊杰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用房产做抵押,未办抵押登记手续,王强的妻子张俊英也未在抵押声明上签字,同时口头约定借期20天,月息24%,借款后被告王强偿还过利息528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有借条,庭审笔录,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借期,利率但庭审中都认可借期为2个月,利率为月息2分4,本院予以确认,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年利率24%,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支持年利率24%;原、被告双方设定的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故原告的抵押权未设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强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俊杰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王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宫继新

审判员  白 云

审判员  郭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慧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