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靳森,男,1982年6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谭如瑾,女,1982年6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靳森与被执行人谭如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南商初字第701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5)南执字第143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靳森与被执行人谭如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