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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270号

王俊莲与王慧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俊莲,王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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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东执字第2270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莲,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慧,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俊莲与被执行人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法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晶晶

审 判 员  王辉东

代理

审判员  代 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