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保安押运护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南湖大路与金川街交汇处。被执行人石岩。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保安押运护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01民终1353号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春锋
代理
审判员 X X
代理
审判员 王子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