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881号申请人任建虎,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李海龙,系申请人任建虎之合伙人。被执行人贾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张占祥,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建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军、张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