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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881号

任建虎与贾军、张占祥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建虎,贾军,张占祥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881号申请人任建虎,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李海龙,系申请人任建虎之合伙人。被执行人贾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张占祥,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建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军、张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