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522执651号本院在执行周多全与彭远宏返还合同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远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而拒绝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彭远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周多全与彭远宏返还合同款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522执651号本院在执行周多全与彭远宏返还合同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远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而拒绝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彭远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