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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873号

黄伟民与熊建民、熊新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伟民,熊建民,熊新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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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873号申请执行人黄伟民,无职业。被执行人熊建民,男。被执行人熊新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伟民与被执行人熊建民、熊新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执218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玉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楠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