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502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徐修德,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年友,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桂江,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桂江,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朱艳妮,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朱倩如,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朱根生,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刘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朱开惠,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张兆玉,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关于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朱桂江、朱艳妮、朱倩如、朱根生、刘芳、朱开惠、张兆玉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狮民二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桂江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盛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