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3372号申请执行人田仲义被执行人侯永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050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侯永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永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永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侯永刚(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85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