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962号原告胶州市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宗殿,总经理。被告青岛正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玉秀,总经理。被告青岛三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朱铎胜,总经理。被告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住铎军,总经理。被告朱铎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超,男,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朱铎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朱铎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徐玉秀,女,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诉称,2014年1月4日,青岛正和钢结构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约定于2014年8月23日还清借款本息,到期后被告拒绝归还。请求判令被告青岛正和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利息36.8万元及违约金等,被告青岛三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朱铎胜、朱铎利、徐玉秀、朱住铎军、韩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被告不在注册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海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诚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