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100号
原告:王伟华,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王柏安,男,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罗浩,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伟华与被告王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伟华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柏安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4元,依法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王伟华负担。
审 判 长 柴建钟
审 判 员 李冠军
人民陪审员 蒋熠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