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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100号

王伟华与王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伟华,王柏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100号

原告:王伟华,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王柏安,男,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罗浩,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伟华与被告王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伟华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柏安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4元,依法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王伟华负担。

审 判 长  柴建钟

审 判 员  李冠军

人民陪审员  蒋熠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云 更多数据: